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英文译名The Remanufacture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单位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再制造分会会员单位,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与时俱进,开创进取,以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为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行业内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工作,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为整个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实践性支持、为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为旧机电产品的循环利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建议
(二)组织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交流改革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的大型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并组织开展标准的贯彻、宣传、推广工作。
(五) 收集和反馈行业服务质量信息, 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 调节纠纷。
(六)研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交流,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的发展。
(七)组建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协助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开展行业的统计工作。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
(九)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 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评审,协助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工作。
(十)承担上级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并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意愿;
(三)通过再制造企业资质认可,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分会组织审查资质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中汽协和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汽协和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用中汽协和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中汽协和分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维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交办的工作,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分会的决议分会。
(四)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无故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或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候选资格
(一)必须是会员单位,并且入会在二年以上。
(二)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工作条例。
(三)必须热爱和支持分会工作,愿意为会员服务和履行应尽义务。
(四)理事候选单位近两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分会或分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 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分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四)理事长主持本分会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可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批准,再任一届。
(六)各单位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本分会,报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及工作人员。
(三)初审发展会员,初审退会会员。
(四)决定和处理分会的有关重要事项,并报总会批示。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一)分会秘书处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 1 人(专职),秘书若干人组成,理事以上单位设一名秘书(兼职)以便联络日常工作。
(三)分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分会理事会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职责
(一)分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分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人员;完成理事长、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上级协会的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和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分会通过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秘书处及工作人员的办公费和补贴,有偿服务人员的补贴。
(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 分会财务预算,须经理事会通过,每一年度会计财务决算报理事会审核批准,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秘书处负责,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年龄, 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