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再制造生產、保障再制造產品質量,促進再制造產業化、規;l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組織制定了《再制造單位質量技術控制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并于2013年1月29日正式印發。
《規范》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的《關于推進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意見》(發改環資[2010]911號)和《關于深化再制造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1]2170號)的要求,結合再制造試點工作進展和驗收總結情況而制定的,適用于再制造試點企業!兑幏丁芬幎藦氖略僦圃焖璧幕緱l件及再制造單位在回收、生產、銷售過程中的保障和質量控制要求。同時聲明,再制造單位應當在國家允許的產品類型范圍內從事再制造,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相關產品再制造技術要求。
《規范》首先明示了再制造企業從事再制造的基本條件:
1、工商注冊。 再制造單位應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業務范圍后,增加再制造產品經營范圍,方可從事再制造業務。
2、產品授權。從事發動機、變速器再制造的單位需獲得原產品生產企業的授權,獲得相應技術支持,保證再制造產品質量。其再制造規模應針對授權單位的社會保有量,并形成合理解釋。
3、業務策劃。再制造單位應進行市場分析,制定針對再制造產品銷售的市場戰略和業務計劃,并定期檢查業務計劃完成情況,逐步形成可依靠再制造產品盈利的生產模式。
4、全流程能力控制。再制造單位應具備拆解、清洗、再制造加工、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設備和能力,應能提供與現場一致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設備清單。 國家鼓勵采用表面工程修復等相關技術設備提高再制造率。
《規范》還對舊件回收檢測、生產過程質量控制、銷售網絡和產品溯源、再制造保障等方面做了嚴格的規范和要求。其中銷售網絡和產品溯源的要求已經應用到“以舊換再”的體系中,嚴格建立了聯單管理和質量追溯系統,實施對再制造舊件的嚴格管理。
《規范》的制定首次針對再制造試點企業和技術等進行明文規定,是推進再制造發展的重要依據和標準。